食品的包裝上理應有標識。標識理應標出以下事宜:
一、名字、規格型號、凈含量、生產制造日期;
二、成份或是成分表;
三、經營者的名字、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四、保存期;
五、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六、存儲標準;
七、所應用的食品添加物在國家行業標準中的通用性名字;
八、生產制造許可證號;
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食品安全性標準理應標出的別的事宜。
特供嬰兒和別的特殊群體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理應標出關鍵營養元素以及成分。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要求:
第五條 食品或是其包裝上理應額外標識,可是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可以不額外標識的食品以外。
第十條 定量分析包裝食品標識理應標注凈含量。對帶有固、液兩相化學物質的食品,除標識凈含量外,還理應標識控干物(固體物質)的成分。
凈含量理應與食品名字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現版塊。凈含量的標注理應合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市場銷售模塊的包裝中帶有不一樣種類、好幾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一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理應依照本要求開展標注。
通過市場銷售模塊的外包裝,不可以清楚地鑒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是一部分強制性標注內容的,理應在市場銷售模塊的外包裝上各自給予標注,但外包裝便于打開鑒別的以外;可以清楚地鑒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是一部分強制性標注內容的,能夠 沒有外包裝上反復標注相對內容。